据财政部消息,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日前发布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通知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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