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等11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深入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在对143个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中期评估的基础上,对部分示范区建设调整,并对进一步做好示范区建设工作做出了部署。
通知指出,大多数示范区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主要示范任务完成情况良好,北京市怀柔区、吉林省白城市等32个示范区已探索总结出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模式。天津市蓟县、宝坻区,河北省迁安县,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吉林省临江市等21个示范区因难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再作为示范区。
针对我国生态保护与修复面临的形势,以及示范区建设中存在的制度体系建设不完善、建设资金投入不足、人才队伍缺乏、科技支撑薄弱等问题,通知要求各示范区积极探索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实施、制度建设、投入机制、科技支撑等方面的经验,运用多种手段,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保护与修复,全面完成示范区建设目标。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生态保护与建设相关政策、编制相关规划、安排现有渠道资金时,将对已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经验模式的示范区给予倾斜支持。
(责编:郭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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