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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对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立规

时间:2016-08-19 09:07    作者:牧晓   来源:    热搜:保险,保险阅读量:4483   

为增进再保险市场连续健康发展,离岸再保险人信誉风险成为保监会的监管重点。

日前,保监会公布《中国保监会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办法有关事项的告诉(征询看法稿)》(简称《告诉》),向社会公布征询看法。这也是我国初次对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办法开始立规。

跟随我国保险市场的迅速发展,参加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离岸再保险人陆续增多,我国离岸再保险分出业务规模陆续扩展,离岸再保险人信誉风险慢慢凸显,这也成为各国再保险监管的重点和难点。2016年正式实行的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束度系统建设规划已经考虑了担保办法对离岸再保险人信誉风险的影响。依照规定,境内保险公司在计算分出业务的资本请求时实用不一样的风险因子,但未对作甚承认的担保办法作出规定。所以,我国亟须树立与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束度系统建设规划对接的离岸再保险人保障金制度,明确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办法的详细请求。

《告诉》主要从实用的对象和范围、担保的方式和范围、担保办法的详细请求和在偿付能力评价时担保办法的应用等方面,对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办法的有关事项提出了标准性请求。

针对担保的方式和范围,《告诉》承认的担保方式包含存款资金、备用信誉证和其他保监会承认的担保办法,并规定担保办法的笼罩范围是境内再保险分出人对离岸再保险人的信誉风险敞口,即应收分保款项和应收分保打算金。

《告诉》请求,作为担保办法的存款资金应寄存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并规定在再保险合同没有结清的情形下,存款资金自存入再保险分出人的银行账户之日起,一年以内不能够转回再保险接纳人银行账户。另外,《告诉》规定了备用信誉证开证机构应满足的资质请求,并规定在备用信誉证的开证机构不满足资质请求时,备用信誉证应由满足资质请求的商业银行保兑。《告诉》规定,当开证机构或保兑机构不再满足《告诉》的资质请求时,离岸再保险人应选择满足请求的商业银行签发新的备用信誉证或保兑函。

据《上海证券报》卢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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