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徐于2013年4月10日加入某贸易公司2021年9月,公司无正当理由将徐调离工作岗位徐拒绝了,公司撤销了他的原职务许因此离开了日前,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认为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属于首次违法,要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治疗结果
仲裁员在审查本案时发现,公司调整徐某的工作岗位虽无正当理由和法律依据,但未明确提出与徐某解除劳动关系,徐某主张的赔偿需要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予以支持事实上,本案中,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决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执政基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可以依法作出裁定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案中,徐主张赔偿,但他实际应得的是经济赔偿仲裁委依据上述法律裁定用人单位支持经济补偿,合法合理
声明:本网转发此文章,旨在为读者提供更多信息资讯,所涉内容不构成投资、消费建议。文章事实如有疑问,请与有关方核实,文章观点非本网观点,仅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