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新余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吴某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揭开了一医疗器械公司实控人贿赂医院院长230万获刑的事实,而一些上市公司如维力医疗(603309)、凯利泰(300326)等公司曾授权其销售产品。
裁判文书网内容显示,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新余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晟公司)2015年1月8日由丰城市泰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变更而来,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为被告人吴维民及王某,其中被告人吴维民占90%的股份,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1月8日至2018年2月1日),后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主要经营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销售业务,该公司制定有公司章程、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并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公司销售所得收入为公司所有。被告人吴维民从公司成立之初就具体负责公司的销售和经营。创晟公司在新余最大的客户是新余市人民医院。
2015年年初,新余市卫计委要求全市各大医院医用耗材采购实行“一品一规”。被告人吴维民为了创晟公司能在招标中挤走同行竞争者,增加在新余市人民医院骨科的业务量,就找到时任新余市人民医院院长的邹某1(另案处理)帮忙,并向邹某1承诺如果中标就把创晟公司在新余市人民医院骨科耗材销售额的10%作为“回扣”送给邹某1,并商议“回扣”每半年给付一次,邹某1安排拿钱的事情由其儿子邹某2(另案处理)负责操作。在邹某1的关照下,创晟公司顺利中标了新余市人民医院骨科的“创伤、脊柱”等项目并顺利开展了业务,业务量每年达1000余万元。在邹某1的关照下,新余市人民医院对创晟公司的货款都及时予以了支付。被告人吴维民则按约定,事先从创晟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提取现金,再通过邹某2四次向邹某1送“回扣”共计人民币230万元。其中,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吴维民在创晟公司(位于新余市永盛国际大楼)附近,将50万元现金通过邹某2送给邹某1;2016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吴维民在创晟公司附近,将50万元现金通过邹某2送给邹某1;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吴维民在创晟公司附近,将50万元现金通过邹某2送给邹某1;201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维民在臣菲公司(位于新余市春龙大道)附近,将80万元现金通过邹某2送给邹某1。邹某2在上述四次收到“回扣”款项后,均向邹某1询问如何处理,邹某1均让邹某2自行处理,邹某2均将上述“回扣”款存放在南昌家中的衣柜内,后陆续消费或存入银行。2015年至2017年期间,创晟公司通过行贿获得违法所得300余万元,全部用于公司的运营。
根据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部分证据材料显示,一些上市公司曾先后授权新余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在新余市人民医院销售该公司的器械。如春立医疗、维力医疗、凯利泰等。具体如下:
授权书,证实:宁波康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医用缝合针线厂、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华伦医疗用品有限公司(“顺和”牌针灸针)、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林华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威曼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亚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康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苏州欣荣博尔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等,先后授权新余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在新余市人民医院销售该公司的器械。
天眼查显示,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简称:维力医疗。代码:603309),主要从事麻醉、泌尿、呼吸、血液透析等领域医用导管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实控人为向彬(持有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37.39%)。
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凯利泰。代码:300326)同样为A股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椎体成形微创介入手术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第一大股东为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而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为港股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1858),资料显示,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02月12日,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医疗器械Ⅲ类:Ⅲ-6846-1植入器材、Ⅲ-6846-2植入性人工器官(人工关节假体、定制关节假体、脊柱内固定器)等。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新余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新余市人民医院院长邹某1行贿共计人民币23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吴维民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负责人,到案后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因实施单位行贿犯罪取得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诚恳,主动退赃,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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