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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定存门槛降至50万元

时间:2019-12-29 10:16    作者:笑笑   来源:中新网    热搜:银行,管理,银行,管理阅读量:7875   

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提到,将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定期存款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修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

银保监会指出,此次修订《细则》,一是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实施,按照修改《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落实细化银行业开放措施,包括扩大外国银行商业存在形式选择范围、取消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取消人民币业务审批、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零售存款门槛至50万元、调整外国银行分行生息资产指标要求、对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实施合并考核等,持续推动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进程。

二是纳入近年发布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开放事项,提升立法等级。这些开放事项包括:明确部分业务适用报告制;明确外资银行可以依法与母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协作;允许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允许已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国银行管理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授权其他分行开办相关业务。

三是保持与前期出台法规及监管标准的一致性,如优化外国银行分行流动性比例指标考核,对涉及监管职责分工和报告程序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将生息资产提取审批的条款修改为提取前报告,修改有关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不一致的条款,以及对涉及监管部门名称的地方一并修改等。

《细则》对照《条例》修改的内容作了哪些细化?对此,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在《条例》允许外国银行可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子行与分行的基础上,规定同时设立子行和分行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增加相应监管要求。

二是根据《条例》修改情况,相应取消人民币业务审批及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的内容,并对《条例》中经营人民币业务应符合的审慎性要求进行明确。

三是考虑到《条例》将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定期存款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修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而外国银行分行存款通常不投保我国的存款保险,因此增加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在开办存款业务时应向客户充分披露存款保险信息。

四是根据《条例》授权,修改外国银行分行生息资产指标具体要求,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应按不低于公众负债额的5%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当外国银行分行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余额达到营运资金的30%时可以不再增持。

五是对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实施合并考核。对原《细则》相关条款进行相应调整,将生息资产比例、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的考核方式从单家考核调整为境内分行合并考核。同时要求管理行履行合并报告职责,管理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履行合并考核职责。

此外,银保监会负责人指出,《细则》的其他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涉及监管职责分工和报告程序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将原来仅规定由派出机构履职的事项改为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权限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

二是在股东方面,修改中外合资银行外方主要股东的定义,强调判断主要股东的依据为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章程;增加一项不得作为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股东的情形。

三是合并任职资格核准相关条款,明确有关权限及程序按外资银行行政许可规章执行。

四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和《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8年第3号)规定,经批准关闭外国银行分行的生息资产提取由审批制改为报告制,因此修改了相关条款。

五是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44号),修改有关外包的条款。

六是优化外国银行分行流动性比例指标考核,包括不强调本外币分别考核流动性比例,境外联行往来及附属机构往来的资产方或负债方净额只将1个月内到期的部分计入流动性资产或流动性负债等。

七是其他修改内容,包括调整临时停业报告要求,调整安全消防合格证明材料要求,完善特别监管措施有关表述,增加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条款,取消公告指定报纸要求,明确“日”为工作日,以及修改了部分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

银保监会表示,上述修订旨在贯彻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优化银行业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银行业发展的活力,促进提升银行业竞争力与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与此同时,银保监会将立足国情,全面借鉴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历史与国际经验,持续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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