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将尽快推动各项开放措施落地,包括推动外资投资便利化、放宽外资设立机构条件等。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表示,这是银保监会首次对银行、保险业的开放措施进行正式、完整的表述。监管部门在持续完善法规的同时,也开始同步受理一些对接各项开放措施的准入申请,并加快了完善法规和配套制度建设,确保开放有序平稳。
推动四大开放措施加速落地
银保监会表示,将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尽早推动以下各项开放措施落地。
一是推动外资投资便利化,包括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设置限制;鼓励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引进境外专业投资者;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3年后不再设限。
二是放宽外资设立机构条件,包括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有子行和分行,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
三是扩大外资机构业务范围,包括全面取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需满足开业1年的等待期要求,允许外国银行分行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单笔人民币定期零售存款的门槛至50万元,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
四是优化外资机构监管规则,对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实施合并考核,调整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管理要求。上述知情人士称,当前监管对于外资银行境内分行仍按照单家机构来进行考核,不利于外资行在国内的整体规划和资金调拨。未来进行合并考核,可在资金和资源调配上给予这些机构更大的空间。
监管部门在持续完善法规的同时,开始同步受理一些对接各项开放措施的准入申请。据了解,近期已有来自英国、日本、新加坡的商业银行及来自法国、德国的保险机构表达了在上海等地新设机构或增持股权的意向。银保监会将根据既定的开放方案做好政策和准入辅导,推动一批项目适时落地。
完善配套制度建设
为确保上述措施及早落地,银保监会2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相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两项配套文件。
《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允许外资银行可以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管理行授权中国境内其他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多家分行营运资金采取合并计算。
《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明确,放开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中资一致。
另外,银保监会称,近期将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该决定将宣布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同时修改多部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落实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的开放措施。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当前的开放举措是建立在开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础上,经过全面慎重的评估而推出。“对于未来日益开放的环境,现有的监管仍然不够,扩大开放和完善制度应是‘两条腿走路’。在一系列措施出台的同时,监管部门将借鉴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历史和国际经验教训,加快完善法规和配套制度建设,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线,实现有序平稳开放。”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对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应“一碗水端平”,规则和标准要统一。对于外资控股的商业银行,同样要按照穿透原则对其股东和股权进行监管,评估其是否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对于进一步扩大金融开放的机遇,上述知情人士称,外资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及股权架构管理方面都非常有经验,整个经营风格相对稳健。对于中小金融机构来说,引进外部活水,中国金融体系整体环境将会更好,对改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有帮助。在外资进入中国时,监管部门应考虑到外资金融机构的专业优势和在特定领域的经验,来引导其在国内金融领域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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