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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杂志:城乡用地新脉动

时间:2016-07-09 16:20    作者:叶知秋   来源:    阅读量:8384   

    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涉及一系列亟待突破的改革,其中,土地制度改革是最为迫切者之一。

    目前我国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为140多平方米,而农村人均建设用地几乎是其2倍,为270多平方米。在新型城镇化推进中,在土地资源供需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通过制度设计,将农村低效利用的宅基地复垦,可以弥补城市城镇建设用地需求紧张,并实现耕地的有效保护。

    今年2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而在城乡土地资源流动的背后更大的逻辑是,发展现代农业,深化农村改革,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仍然是主线。其中的核心是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绝不动摇。

    2013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支并列。这是我国农村改革又一次重大制度创新,有利于更好坚持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更好保障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更好用活土地经营权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无论是城乡土地增减挂钩还是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都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所以规范推进的“规范”一词,给了一些只盯着用地指标的短视行为一记警钟。同样地,不能因为现代农业的规模化生产特征,就一味强调眼前的规模,而忽视我国农村经营水平的现有条件,不去把握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是否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是否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是否与农业社会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

    应充分认识到改变分散的粗放的农业经营方式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需要时间和条件,不可操之过急,一时看不清或者条件不具备的不能急着为改而改;农村建设用地的增减集约利用则要依照并真正尊重农民的意愿,确保从过程到结果充分保障农民的利益。

    除了尊重,还需要为农村的后续发展留有余地,这就需要着力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制合作制改革,发展多种形式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更多权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总之,要确保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不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最重要的是,土地制度改革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文/荆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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