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现行税制,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产业结构调整,释放改革红利,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将广播影视服务等纳入现代服务业范围,这标志着营改增试点实现了地区、行业“双扩围”,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大。
据了解,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后,整个行业税负将有增有减。一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清单详细列出了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广播影视服务应税范围,这一范围包括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发行和播映三大类服务。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明确,广播影视服务业营改增,将等同现代服务业按6%税率征税,这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最低档税率。
2012年1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率先在上海启动,当年9月1日起陆续扩大到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湖北、浙江8个省市和厦门、深圳、宁波3个计划单列市。截至2013年6月底,纳入试点企业户数、减税规模均稳步增长,全国试点企业超过130万户,累计减税规模超过800亿元,仅今年上半年减税规模就已超过400亿元,减税面达到95%,尤其是小规模纳税人普遍实现减负,减税幅度达到40%。
声明:本网转发此文章,旨在为读者提供更多信息资讯,所涉内容不构成投资、消费建议。文章事实如有疑问,请与有关方核实,文章观点非本网观点,仅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