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合肥9月1日电 8月31日,安徽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张治淮及其子宿州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原局长张冬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两人受贿数额超过两千万元,法院依法判处张治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张冬无期徒刑。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1年,张治淮收受某房地产公司杨某8万元,与其子共同收受杨某754.11万元,为对方在项目变更、零地价出让地块等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1年,张治淮、张冬共同收受宿州市某房产公司卢某579.48万元、港币40万元、购物卡1万元,为对方提供帮助。2008年至2009年,张治淮、张冬共同收受安徽某不动产咨询公司刘某某200万元,在调剂耕地指标方面提供帮助。法院查明,张治淮与张冬共同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741.81万元、港币40万元、购物卡1万元、价值人民币58.12万元的丰田越野车一辆;张治淮单独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55.1万元、购物卡20.8万元、美元1万元、价值人民币25.52万元的帕萨特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76.19万元的住房一套(未遂);张冬单独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7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治淮、张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张冬主动投案,积极交代财产线索,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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