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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增定个体可参与校车运营

时间:2012-04-11 13:46    作者:燕梦蝶   来源:    热搜:安全,管理,安全,管理阅读量:4118   

  此外,根据公众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关于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校车随车照管人员的指派、校车应配备的安全技术装备、使用专用校车的实施过渡期等规定,都做了相应修改。

  条例第九条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在更加切合实际这一点上,也充分的考虑到农村校车服务企业的一些特别的状况,也允许个体行营者,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成为校车服务的提供者。

  在随车照管员的指派上,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是学校指派,而此次条例中则修改为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而在校车的车速规定上,由征求意见稿统一规定的校车行驶时速最高不得超过60公里区分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并规定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或在有急弯、窄路等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同时增加规定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审验。而对于条例实施后使用专用校车的过渡期,则由征求意见稿统一规定的3年,调整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进入专题:校车安全艰难起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于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日前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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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增定个体可参与校车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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