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股权之争还没有定论,投资者告状万科一案却出现戏剧性的一幕。记者昨天得知,此前上诉请求万科董事会撤销重组决定的两位小股东,目前被万科要求提供12亿元的诉讼担保金。这是中国上市公司甚大公司法实行以来公司股东对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决定行使撤销权的诉讼担保金第一案。
股民诉万科撤销决定
今年6月17日,与宝能之间因股权鏖战正酣的万科召开董事会,通过了12项董事会决定。其中包含惊动一时的深铁以土地资产入股事宜。
投资者袁女士(持有10000股)、张先生(持有11100股)以为万科通过的12项议案,组成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侵占。所以,分别诉万科撤销董事会决定。
万科要求12亿担保金
两位小股东诉万科撤销董事会决定纠纷案,在法院延伸45日举证刻往后有了新进展。
昨天,两位投资者的代理状师称,9月23日收到深圳市盐田区法院送达的《告诉书》,此案定于10月9日上午召开庭前会议。与此同时,令市场和两位投资者猝不及防的是,在两案举证期内,万
科提出两份要求两位原告分别提供6亿元诉讼担保金的《请求书》。
万科以为,原告要求撤销12项董事会决定,触及资产交易总额456亿元人民币,对万科及广大股东影响极端重大。而两原告所持万科股份唯一10000/11100股,是以极低的持股比例摇动金额极高的交易,万科以为原告有滥用诉权的嫌疑,所以要求法院裁定原告提供相应担保。
状师要求法院采纳
针对万科要求原告支付担保金的做法,上海天铭状师事务所宋一欣表示,尽管我国公司法规定,
股东提起董事会决定撤销之诉时,法院能够应公司的要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然而,如今的公司法及最高法的各个公司法司法解释,对原告公司诉讼担保要求的成立要件、担保数额确实定等,均未作出详细规定。
宋一欣表示,诉讼担保制度的用处,是避免撤销权诉权的滥用,但相同应该否决借避免滥用诉权为名、设置高门槛克制股东作为权利主体依法参加公司管理的举动。
关于原告上述请求,原告状师向法院寄送两份请求函,要求法院依法裁定采纳万科公司诉讼担保金的请求。(记者敖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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