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网站日前发布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通告提出,自2014年4月30日起,对在上海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以及在本市使用的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柴油车,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2014年4月30日后(不含30日)销售或转入的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车辆,停止办理注册登记。
根据通告,上海市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具体范围为: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包括轻型汽油车、轻型代用燃料汽车和轻型两用燃料汽车;用于公交、环卫、邮政行业的重型柴油车。
通告指出,准予在上海市申领牌证的机动车车型,由上海市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部核定的第五阶段机动车达标车型公告,定期在上海市环保局网站发布。上海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时,应当根据环境保护部核定的第五阶段机动车达标车型公告,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未列入车型公告的机动车产品,不予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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