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事故找保险公司理赔,不料保险公司说车子没及时年检,根据免责条款拒赔。法庭上,车主严女士上演“逆袭”,她发现保险公司出具的一份保单上,声明栏中不是她的签名。凭这份证据,平阳县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严女士保险金共计54300元,包括维修费及施救费等。
严女士是福建人,在平阳经商。去年3月,她接到一家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电话,向她推销车辆保险。她同意投保,交了保费,给车子投了机动车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
去年11月25日,严女士的轿车由他人驾驶,在沈海高速平阳段发生追尾。经交警认定,严女士方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核定两事故车的车损5万元,另外严女士支付了车辆施救费4300元。事后,严女士的理赔要求却被拒绝了。保险公司称,其轿车在事故发生时并未年检,根据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子维修好后,严女士补办了年检手续,但保险公司仍旧不赔。几次协商无果,严女士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审理中,保险公司出具了一份投保单作为证据,这份保单上列明了相关免责条款,严女士的情况属于其中一项。保险公司认为他们已就免责条款告知严女士。
然而,严女士看了这份保单后顿时就有底气了。她说,保单第二页的投保人声明栏上签名不是她写的,保险公司根本没有和她说过什么免责条款。
严女士向法庭提出申请笔迹鉴定。经鉴定,保单上的名字的确不是严女士所签。这个名字到底谁签的,保险公司也说不清。严女士的代理律师说,可能是当时业务员代签的。
记者 潘贤群 通讯员 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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