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该法规的实施,标志着私募基金将纳入监管范围。
此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是2003年审议通过、2004年正式实施的,主要对公募基金做出相关规范,但缺乏对私募基金的具体规定,导致私募基金募集与投资行为不规范,投资者权益更易受到损害。
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加大基金持有人保护力度的同时,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合法地位。一方面让长期潜水作业的私募基金全部浮出水面,另一方面对其严加监管,做到投资者与管理者、托管者各行其道,各享其利,各尽其责。
新《证券投资基金法》不但在第3条第3款中确认了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并在第10章用10个条款详细规定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基金托管制度、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协会登记制度、基金募集的宣传推介禁令、基金合同范本制度与资金募集的事后协会备案制度等内容。
同时,新《证券投资基金法》针对此前的法规不强调业绩和持有人利益的问题做出调整,更加重视投资者利益。不过,一直备受争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PE/VC)并未纳入新法规。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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