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呼和浩特5月31日电 (尚虹波)在31日召开的内蒙古民政厅解读《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记者获悉,内蒙古将视力一、二级残疾人员及肢体二级残疾人员纳入“无劳动能力”人员范畴,同时具备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可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已于今年5月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认定为特困人员并给予救助。
值得注意的是,《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中认定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视力残疾人可以视为无劳动能力。
“较民政部规定,我们新增了视力一、二级残疾和肢体二级残疾,扩大了应救范围。”内蒙古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刘国刚向中新网记者介绍。
此外,《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新增了监督检查章节,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中不履行相关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内蒙古现有城乡特困人员9.8万人,其中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月人均1244元,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月人均960元;农村牧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年人均9252元,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年人均677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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