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目:重庆市领土房管局:2月1日起典质房产不得预售 预售商品房不得典质
图片说明:重庆市领土房管局网站截图。
4日,记者从重庆市领土房管局得知,为标准房地产交易举动,确保房地产市场安稳健康,将进一步标准商品房预售允许审批和在建建筑物典质登记,从2月1日起,典质房产不得进行预售,预售商品房不得用于典质。
日前,重庆市领土房管局联合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市银监局、市金融办联合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标准商品房预售允许审批和在建建筑物典质登记的告诉,告诉全文以下:
为标准房地产交易举动,保证购房者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安稳健康,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的规定,现就标准商品房预售允许和在建建筑物典质管理有关事宜告诉以下。
一、典质房地产不得用于预售。开发企业依法请求解决商品房预售允许的,请求房屋及所占土地不得典质。拟预售商品房所对应的土地应用权已典质的,解决商品房预售允许前应撤销典质权登记,撤销典质权的土地面积应大于该建筑物对应的土地面积。
二、预售商品房不得用于典质。开发企业在获得商品房预售允许证后应依照预售允许内容对外进行销售,不得将已解决商品房预售允许的房屋用于典质融资;金融机构不得接纳开发企业用已解决预售允许的房屋作为典质物。
三、标准在建建筑物典质登记。开发企业在请求解决在建建筑物连同所占用土地请求在建建筑物典质权登记的,只提交记录有国有建设用地应用权的权利证书、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主债权合同和典质合同、房地合一图、房屋测绘报告、登记请求书、请求人身份证实材料。各登记机构不得再将获得预售允许作为典质融资前置要求,有关金融机构也不得要求在典质融资时提供预售允许证。
四、做好土地典质转在建建筑物典质登记连接工作。土地应用权已解决典质登记的,可在不撤销原典质权的情形下,请求已建成房屋连同所占用土地的在建建筑物典质登记,在建建筑物所占用部分的土地为顺位典质。请求人提供的登记材料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本次典质权人知晓该典质物已设定典质权的书面材料。
从2017年2月1日起对请求解决在建建筑物典质登记的按本告诉实施。凡与本《告诉》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停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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