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2日电 据财务部网站消息,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帮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其中明确,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产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帮助服务等政策的添加告诉。告诉明确,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同意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产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产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告诉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相符以下要求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署变更协议或添加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处、规划等要求不变的情形下,签署变更协议或添加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所有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另外,告诉还明确,提供餐饮服务的缴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依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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