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再迎利好。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该项政策于7月1日开始执行。
《通知》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一位注册税务师告诉记者,预交部分税款对于企业来说,有一定的减少占用资金的效果,有利于企业的现金流。
《通知》明确,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据了解,目前建筑业有两种缴纳增值税的方式: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为3%。目前除了上述说明的项目,以及2016年5月1日之前的老项目,其他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记者注意到,《通知》还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总裁王冬生告诉记者,这主要是为了平衡机构所在地和劳务所在地的利益关系。营改增以前,营业税在劳务所在地缴纳,而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机构所在地。随着营业税的取消,原本缴纳给劳务所在地的税收现在不缴了。
不过,有建筑行业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希望能够在同一地点缴纳增值税,这样更为简洁,减少纳税成本。
王冬生指出,上述规定较为合理。建筑公司应当在劳务所在地交税,因为建筑企业享受了劳务所在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该项政策将有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打破地方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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