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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经济的监管方式亟须创新

时间:2017-03-31 10:50    作者:叶知秋   来源:    热搜:创新,经济,创新,经济阅读量:5792   

应加强政府与平台的信用数据共享,强化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罚力度,降低供需双方的信任成本。在第三方服务方面,应打破不同平台之间的边界,实现跨平台收集交易双方评价等数据。

一家之言

陆平 马力扬

分享经济模式正在生产生活各领域加速兴起。这些新模式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劳动者身份归属、税收主体责任、用户数据保护等,给行业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构建适合其发展特征的监管思路与体系,对分享经济的健康与长远发展至关重要。

分享经济的主要问题

分享经济平台与劳动供给方的关系模棱两可。分享经济平台中的劳动供给方是界定为雇员还是独立承包商仍不明确,这导致劳动者承担额外运营风险、缺乏劳动保障等问题。

征税对象、适用税种及税率尚不明确。从资金的流向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平台企业、供给方都应是纳税主体,然而当前我国税收制度对分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纳税主体没有具体规定。分享经济平台企业多注册为科技类创新型企业,缺乏在专业领域的合法运营资质,也没有法律法规对其应缴税种进行规范。

用户对平台保护隐私数据的能力缺乏信任。分享经济平台通过“上帝视角”记录用户信息及活动数据,获取了大量用户相关信息,但缺乏平台内部及外部的监管机制,存在用户隐私被侵犯及数据滥用的隐患。

分享经济监管面临的挑战

难于界定分享经济平台的法律主体地位。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已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但分享经济平台与网络交易平台是存在交集的两个不同范畴,对于分享经济平台我国法律法规尚未明确定义其法律地位,缺乏追责依据。一些平台企业打着非交易平台的幌子,实质上从事商业性的资源分享活动。

难于兼顾分享经济与传统行业竞争者的利益。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分享闲置资源的经营模式应承担和传统竞争行业相同的税费和社会责任。分享经济平台决定了交易的方式和条件,并能够对交易价格产生影响。如果平台滥用这种影响力,通过控制价格等方式来操控市场,打压传统行业竞争者,很可能造成不正当竞争。由于难以兼顾分享经济、传统行业竞争者及公共利益,地方政府往往联合传统行业竞争者反对分享经济的发展,并以现行法律对其经营合法性提出质疑。

难于建立隐私数据监督保护机制。目前,关于个人数据管理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法律仅规范信息公开,停留在鼓励和倡导数据开放的层面,尚未确立数据开放应遵守的原则。同时,隐私信息的开放及其例外规则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没有有效的政策或机制解决数据开放过程中产生的隐私或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要建立起完善的隐私数据监督保护机制仍需时日。

分享经济的监管方式探讨

对分享经济应持包容态度,不断创新监管理念。分享经济的兴起有其自身的经济和社会合理性,如对技术、基础设施等资源的充分利用,并体现了社区交互、任务协作、权利分散等特征。政府对分享经济应持有宽容的态度,政策导向应该是发挥分享经济的优点、修正其发展缺陷,而不是采取封杀手段遏制其存续发展。应制定鼓励分享经济发展的产品、服务及安全标准,倡导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强化平台型企业的管理责任,推动形成完善高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监管体系。

探寻在税收、信息共享等领域的契合点,深化政府与分享经济平台的合作。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等方式,引导分享经济平台承担部分社会责任,深化地方政府与分享经济平台之间的合作,将分享经济逐步纳入政府监管范围。平台企业也应积极寻找与政府的契合点,充分发挥在解决就业、缓解交通拥堵、有效利用闲置资源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和守法义务。

根据资源、交易行为及个体属性特征,动态把握平台与供需方关系。应抓住分享经济的本质特征,实现分享经济与传统经济的错位监管。例如,根据资源的权利属性、交易属性、交易主体属性对分享经济进行界定,可根据资源供需匹配的时间、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交易个体是否是商业主体等特征,改变固定不变的平台—供需方关系的确定方法,进而实现分享经济的监管边界动态化,使分享经济处于可控、安全的发展范围。

完善信任机制以防范安全风险。建立由政府、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企业、分享经济平台等多方参与的信任机制。应加强政府与平台的信用数据共享,强化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罚力度,降低供需双方的信任成本。在第三方服务方面,应打破不同平台之间的边界,实现跨平台收集交易双方评价等数据。

(作者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赛迪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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