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度重视中央巡视“回头看”整改落实工作,针对巡视反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展缓慢问题,自治区财政厅充分发挥协调配合作用,制定有效措施,配合自治区发改委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7〕35号,以下简称《意见》),3月15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在《意见》中,自治区财政提出七项举措,以加快自治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
一是简化财政评审环节。凡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概算)已经发展改革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再进行概算评审;凡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评审预算控制价,只对结算进行评审。
二是降低财政评审的项目投资规模标准。对于点多面广、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
三是建立财政评审限时办结制。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完整的评审材料后,原则上项目预算(含招标控制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四是加快项目工程款项的审核支付。预算单位或项目业主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对符合拨付条件的款项,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防止出现因财政资金不能及时拨付而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现象。
五是优化施工质量保证金制度。凡施工单位或货物供应商提供由商业银行开具、不短于质量保证期、同等金额的无条件支付保函,财政部门可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施工单位或货物供应商。如发生质量问题,则从保函中扣除所需金额。
六是进一步精简流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规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复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文件实行预公示制度,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公示,推动采购项目快速“通关”。
七是推行施工定点采购。限额内中央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或施工预算在30万元至200万元以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工程的施工,推行集中定点采购,由项目业主在定点施工单位中标专业内自行确定施工单位。同一预算级次单位年度预算金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倡实行定点采购。
《意见》作为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整改配套措施出台,将以往以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为目的,转变为以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为导向,真正体现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从“资金等项目”到“项目等资金”的工作思路转变,有利于切实扭转自治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执行慢的被动局面。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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