烹协叫板工商不止是权益之争, 显然。更是管理市场关系的方式之争。一方面,公共管理层面应从市场收回有形的手,通过健全市场规则、壮大社会组织,把诸多的关系交给微观层面自主调节;另一方面,公共管理层面应着力构建争议协商机制,通过沟通、争辩,求同存异,达成共识,继而确立新的规则。比方,围绕餐饮业争议条款,工商部门就宜组织餐饮行业协会与消费者权益维护组织平等协商,充分释放双方的话语权,制定双方可以接受的共识条款。
首席评论
□斯涵涵
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就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禁止自带酒水”等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行为道歉。中烹协认为, 中国烹饪协会12日发表公开信。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饮企业和消费者都有充分选择的自由。餐饮业与垄断行业不同,消费者完全可以用脚投票。而且目前《价格法》消费者权益维护法》等法律条文中,并未把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等行为划分到违法范畴。12月13日《
中国烹饪协会基于行业的共同利益, 屁股决定脑袋。就“禁止自带酒水”等6种格式条款叫板工商总局,表达自己的反对意见可以理解。而面对这样的意见表达,北京工商局判决的结果,似乎更与某种民意吻合,具有显著的单行性。
争议由来已久, 禁止自带酒水”之类的餐饮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行业与消费者站在各自的利益立场,自然会形成相反的两种意见,而各持己见之中,所运用的都是价格法》消费者权益维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也就是说,这些争议来源于对这些法律法规利己性的选择,同时也缘于相关法律法规留出的模糊地带。
法律法规不可能详尽“毛孔”换言之, 当然。遵从法律法规之时,需要相应的利益调节机制,以实现各方利益的契合,相互妥协从而实行双赢。具体到消费关系,首先有市场法则这只看不见的手,即商家服务供给的选择权和消费者用脚投票的权利。应该说,与某些更加强势的行业相比,餐饮行业的充分竞争,赋予了消费者更有利的权益保证。
另一方面消费者维权机制并不充分。比方, 但是对等的消费关系还取决于双方权益在现实法律实践中的地位。一方面商家在消费提供中处于主动地位。行业有行业协会,可以由整体关联利益方形成团体,拥有较充分的话语权。消费者方面,维权司法机制培育尚欠充分,公益性维权组织又发育不够,消费者的话语权相对暗弱了许多。
餐饮业被诟病的争议条款可以存在这么多年。更加关键的消费关系的博弈中, 正是因为如此。政府部门本应更像裁判员,从而形成良性的三角关系。但是一直以来消费关系强烈依赖于行政调节,这不仅客观上弱化了消费者权益组织微观调节的作用,也让行政具有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双重角色,有时甚至背上瓜田李下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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